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江国成 王小飞)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9日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关于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进口钾肥价格管理,严肃查处钾肥经营企业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改进价格管理。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国产钾肥出厂价格及边贸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还要求,建立钾肥价格备案制度。
据介绍,价格部门将加大对钾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钾肥进口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严肃查处钾肥经营企业串通涨价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09年2月10日起实行。其中港口实际交货价格可以上浮3%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