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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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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深义
就《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答记者问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于2008年8月22日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深义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答: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机动车辆迅猛发展,城市交通日益拥堵。交通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环保问题、能源问题成为困扰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堵塞的根本出路,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对解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难”、构建和谐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很快,2006年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十一个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之一。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是公交规划滞后。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科学规划,交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不合理,线网分布、场站布局不科学,各种交通方式不对接等,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突出;二是公交发展建设的投资主体不明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政府对公交企业缺乏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四是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权难以落实;五是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立法目前尚属空白,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建设资金、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的规定由于缺乏法制保障,往往落实不到位。

为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我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郑州实际,制定一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问:我市《公交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与其他城市的《条例》相比,我市的《公交条例》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定位问题和“四优先”的发展原则。二是加大了人大参与和监督的力度。《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维护了公共交通规划的严肃性,避免了公交规划朝令夕改。三是建立了以政府为主的投资发展机制。确立政府在公交发展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明确城市公交停车场、换乘枢纽、首末站、港湾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交车辆的更新发展以政府投入为主。四是明确了政府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补偿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审计与评价制度以及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价格、民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五是明确了城市公交是一种公共资源,应该由政府实施统一管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从事公交经营的条件和车辆营运证、特许经营协议等作了规定。

问:《条例》在体现国家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政策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国家“公交优先”政策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个定位,四个优先”,即:将城市公共交通定位为社会公益性事业,要求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关于如何具体落实“一个定位、四个优先”,《条例》作了详细的规定。

问:《条例》对我市今后城市公共交通的市场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三章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者由政府特别许可。行业主管部门与公交经营者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公交运营车辆和公交驾乘人员分别核发运营证和服务资格证,公交线路的设置、调整、取消等都要征求社会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问:《条例》对城市公交服务和安全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第四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 特许经营协议和行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安全运营、文明行车。《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等条款分别对公交运营车辆、公交驾乘人员、乘客提出了具体的服务标准和要求。《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公交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问:《条例》对促进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条例》为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简单来说,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城市公交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二是解决了规划、建设资金、补贴补偿等长期困扰城市公交运营、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规范了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管理关系,使行业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对公交服务和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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