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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上一版3  4下一版
企业定期放假须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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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意见稳定劳动关系
企业定期放假须付生活费

北京发布意见稳定劳动关系

企业定期放假须付生活费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23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由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通过的《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

《意见》称,面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围绕保障就业、稳定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劳动力组织,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放假、协商薪酬等办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定期放假的企业应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企业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企业裁员不足20人又不超过职工总数10%的,应当提前30日将裁员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对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要加强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企业与工会经协商调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协商降低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比例不应低于职工的降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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