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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
三部草案有望月底表决通过
协调指导监管部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三部草案有望于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严惩名人代言问题食品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认证跟踪调查不收费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规定,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草案还取消了电子监管码制度。

同时草案规定,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绑架罪最低刑期提至五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五年有期徒刑。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修改表示肯定,但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严重犯罪量刑过轻,建议将起刑点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中“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单位泄露个人信息将追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形,去年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有关条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一意见十分重视,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领导亲朋受贿也算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保险法修订草案三审

合同解除应退余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此次草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所持股权责令转让

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此前,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在审议时提出,实际生活中,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此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

为此,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股权。

保单应附格式条款

为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要求保险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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