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辉)记者昨日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意见,严肃处理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规定,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并依法依纪处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数据的,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