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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慎言钉子户的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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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慎言钉子户的强制拆迁

某报日前登载了言非语的《引发自焚的强拆 “措施适当”吗》这样一篇质疑性质的文章,笔者觉得文章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作者观点的提出起码忽略了这样两个事实:

一是中国的国情。这其中首先包含对我国城市建设历史的不知情,我国许多城市都是在村庄的基础上建设的,在第一部规划法正式出台之前,城市建筑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导致出现这样一种状况,一边是高楼大厦,绿草如茵;一边是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很多地方消防车都难以通行,政府为了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条件,美化城市景观,就会作出改造的规划,实施拆迁。一般情况下,90%以上的居民会积极搬迁,支持改造。另外近10%的居民会以种种理由拖延搬迁。这种情况下是将整个改造计划停下来,还是实施强制措施?如果停下来,怎么向已经搬迁的90%的大多数人交代?为什么大部分的人能够接受拆迁补偿政策,少部分人就难以接受?这就涉及文章作者第二个未予正视的现实,就是个别人的拜金主义至上。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个体利益愈来愈被重视,但这并不能意味着个体利益的无限制膨胀。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抛弃少数服从多数、局部利益从属于大局这样一些原则,过分强调少部分人的利益,必将引起意识形态的混乱,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

二是当前的拆迁政策。我国目前从国家到省、市都有拆迁条例和一套较为完备的操作程序。政府部门许可拆迁都是在拆迁人具备了一定资金、安置房源等条件后才批准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拆迁户房屋被拆迁后仍然能够居有其所。进入强制拆迁更是经过了大量的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说服与调解工作后,拆迁户仍然不予搬迁才会进行的。如果这时对这些住户放宽补偿条件,那么如何平衡已经搬迁的住户?文章作者不说《物权法》倒罢,既然说《物权法》了,就将《物权法》中有关拆迁的条款摘录一下,以正视听。《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所以曲解为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能是死胡同一条。

忽略事实依据的观点只会引人入歧途。因为房子去自焚是对自己生命的不尊重,绝对不是值得宣扬的事情。不能否认拆迁是一个利益再调整的过程,作为一个拆迁户,如果考虑到他人没有利益就不会去做拆迁改造这样一个事实的话,是断然不会为了房子不要命的。况且拆迁也是有很可观的补偿的,为这事寻死觅活的,不值得。 雪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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