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辉)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参合农民患者自费药品,参合农民患者自费药品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为使参合农民享受到安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我市出台管理办法,强化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参合农民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实行总量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超过8%,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比例。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不超过1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定点医疗机构对收费项目、价格及报销范围、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示。
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