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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有效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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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有效保护水资源

热烈庆祝第十七届“世界水日”、第二十二届“中国水周”

2008年郑州市水文情势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有效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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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松林答记者问

今天是第十七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二十二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跨界水——共享的水、共享的机遇”。我国2009年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昨天,本报记者就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专访了郑州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松林。

问:什么是入河排污口?

答: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大。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问:为什么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答: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排入河道水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不断增加。2007年度《郑州市水资源公报》显示,2007年全市城镇污水排放量约为61306万吨,而污水处理量仅有19255万吨。在河道、水库任意设置排污口已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一是,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严重污染水体,加剧水资源短缺。造成了河流有水皆污,水库水质恶化。2007年郑州市所监测的5条河流、七个监测断面的综合评价水质,除尖岗水库综合评价水质类别为Ⅲ类,达到了生活饮用水最低标准外,其他均为Ⅴ类和劣Ⅴ类水质,劣于其水质功能要求,污染现象仍很严重。水体受到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水污染引起的上下游之间的水事纠纷近年来也有增长的趋势。二是,危及堤防安全,影响行洪。一些排污企业未经批准,随意在行洪河道偷偷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堤防和行洪河道的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当发生洪水时,污水将随着洪水蔓延,扩大了污染区域,也使洪水调度决策更加复杂。因此,依法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不仅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落实《水法》确定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主要措施;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

问: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答:为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一是抓好宣传工作,要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依法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各项制度和措施以及必要性, 要让社会各界都了解和遵守。二是落实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一)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严格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二)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已有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五) 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责任、措施和义务。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除日常检查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省水利厅“统一监测对象、统一监测内容、统一监测范围、统一监测频次和统一监测时间”要求,组织开展对我市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监测工作,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三是加强内外协调,确保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与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密切配合;与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密切配合。通过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同时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四是以点带面抓住重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抓住重点的开展工作。现阶段要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功能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选择其他重要水功能区作为工作重点,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重点水域见到实效,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五是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依据《水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保证水法规确立的原则和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六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维护水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对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一、降水情况

2008年郑州市全年平均降水量为559.7毫米,比2007年523.3毫米增加了6.95%,比多年平均635.6毫米减少了11.95%,属偏枯年份。降水空间分布呈较明显的变化特征。降水高值区在新郑市与新密市交界处中部和新密市南部,登封市的南部和巩义市沿黄一带为降水低值区。年最大降水量在人和站,降水量为793.3毫米;年最小降水量在登封市的西白坪站,降水量为450.9毫米。从降水时间分布看,2008年汛期6~9月全区平均降水量为397.4毫米,占全年降水量的71.0%。7月份降水量最大,平均降水量为210.3毫米,占汛期降水总量的52.93%。6月、8月、9月平均降水量依次为35.8毫米、68.9毫米和82.4毫米。

二、地下水动态

2008年为偏枯年份,地下水开采量较往年有所增大,从而使得郑州市全区地下水位平均下降了1.19米。年末浅层地下水埋深比年初地下水埋深,变幅在±0.5米以内为地下水稳定区,面积为5133.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68.94%。地下水埋深变幅大于0.5米以上的为下降区,面积为202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7.13%。地下水埋深上升变幅在0.5米以上的为上升区,面积为292.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3.93%。郑州市五里堡浅层地下水漏斗面积较去年相比略有增加,新郑市区漏斗面积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郑州市区平原区漏斗中心埋深均有下降。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地表水开发利用情况:2008年全市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总量5.4220亿立米,其中蓄水工程供水量为0.2663亿立米,引水工程供水量为4.9185亿立米,提水工程供水量0.2372亿立米。其中引黄水量4.9亿立米,占地表水供水量的90.4%。

2.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2008年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为12.4335亿立米,比2007年增加0.2645亿立米,其中浅层水开采量6.0360亿立米,占开采总量的48.5%,深层水开采量6.3975亿立米,占开采总量的51.5%。

3.用水情况:2008年全市用水量为18.2155亿立米,其中第一产业用水量为5.8698亿立米,占总用水量的32.2%;第二产业用水量为5.7167亿立米,占总用水量的31.4%;第三产业用水量0.7086亿立米,占总用水量的3.9%;城镇生活用水量为2.3441亿立米,占总用水量的12.9%;农村生活用水0.6622亿立米,占总用水量的3.6%;城市环境用水2.9141亿立米,占总用水量的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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