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南南)让乘客在高速路上下车,酿成一起车祸。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费用的30%即26794.74元,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8月29日,王芳一行三人在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去方城县独树镇的车票,在车辆行驶到方城县独树镇高速公路时,司机告知已到独树镇,要求王芳等人在此下车。三人下车后,王芳在高速公路上被另一辆车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芳家属分别将售票的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运的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告上法庭。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芳与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高速路上下车被撞
客运公司担责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