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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民间调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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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民间调查何去何从
锒铛入狱的私家侦探 民间调查游走法律边缘
某私家侦探正在偷拍
私家侦探正在窃听

记者 李明德 张冯焱 实习生 周向栋 文/图

核心提示

近年在一些大中城市以调查公司为旗号的私家侦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逐步涉及婚外情、私人财产、跟踪寻人等敏感领域。到底私家侦探是私力救济还是对执法机关侦查权的逾越?私家侦探的发展是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还是严重危害公民的合法隐私权?从一出现就饱受争议的私家侦探正面临良莠不齐、监管缺失等问题。如何正确对待这一“畸形事物”已引起社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锒铛入狱的私家侦探

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陈某、卫某、刘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因犯罪嫌疑人敲诈未遂,王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卫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令人惊讶的是被告人王某的身份竟然是郑州一私家侦探社的老板,平时的工作就是帮客户调查婚姻、私人财产、跟踪寻人、帮别人要债等业务。据犯罪嫌疑人称,近年来由于同行业竞争激烈,业务量没有往年那么好了,就伙同陈某商量利用公司的有利条件,拍摄一些女性在浴池洗澡的裸体照片,然后要挟照片当事人给汇钱。

2008年11月初经过事先预谋,由王某、陈某瞄准目标后,由卫某、刘某利用女性身份,用陈某的手机及王某购买的录音录像笔,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各大洗浴中心拍摄被害人陈某等人的裸体录像,他们所选中的目标大多都是30至40岁左右的中年女性。而这个年龄段的收入固定,当看到有女性开着价格不菲的轿车来洗澡时,就把车牌号记下来。然后让刘某、卫某尾随车主一起进入洗浴中心,趁人不注意的时候用手机在换衣间拍摄受害人的裸体照片。拍好后把手机或者录音录像笔给陈某,王某、陈某两人再对所拍摄的录像进行处理,截取照片。剪辑后的照片和银行账号一起存进U盘内,寄给被害人陈某等人,并威胁说要把照片发到互联网上,以此向被害人陈某等人各索要1万元现金。因陈某等人及时报案,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记者在市内调查了解,发现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私家侦探、有求必应”的牛皮癣广告,在互联网上也能搜索到本地很多私家侦探社之类的民间调查公司,其实在全国各地大中城市,私家侦探这样的民间调查机构,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全是调查婚外情、财产,跟踪之类的业务。承诺能为客户做这些侦查类的业务,其实就是在表白:只要你出钱,我们可以无事不做。这显然已超出法律底线,然而这些所谓的私家侦探为了有业务能盈利就乱喊价,如果一个客户来委托他们调查,往往会货比三家。有的要价太高,高得离谱,有的要价太低,低得甚至连成本都不够,根本完不成客户的实际委托。这样下来一些规模小的侦探公司,业务量会越来越少,更别说赚钱了。但是为了生存,结果有些失去良知的私家侦探利用其工作之便干起了非法的勾当。由于超范围经营、侵犯他人隐私权、诈骗等被查处甚至被判刑的实例近年来并不罕见。

个人信息为何莫名泄露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纪念品乃至婴儿保险的电话便会打爆手机。房子刚领到钥匙,装修公司便会找上门推销……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事实上,遭遇类似烦恼的远不止这些,烦恼之余,我们不禁纳闷:他们怎么知道我的个人信息呢?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个人信息被泄露主要途径有很多种,消费者在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银行卡,或者去医院看病时,往往会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又常会因为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参加各种展会领取入场券时或办理参展卡时,求职者参加现场招聘会的时候,均会留下个人信息。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泄露。网络上的一些“间谍”病毒,不仅可以收集用户访问过的网站等信息,甚至还可以盗取用户银行账户密码。于是,一个奇怪的局面出现了,消费者的信息在商家那里是可以赚钱的商品。而对于那些相对分散的信息,却恰恰又给民间的调查机构和私家侦探社带来了无尽的商机,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私家侦探全然不顾自己的违法行为,尽其所能地搜集消费者衣食住行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汇总出售。非法信息买卖干扰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和烦恼。

如今很多民众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大都处于不设防状态,这就很容易造成个人信息被盗用。那么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信息和隐私安全?目前,不仅众多国家机关可以采集个人信息,不少商业机构也可以采集,甚至是超市促销,有时候也要求提供身份证等。而法律没有明确告知,哪些采集行为是合法的、我们又可以对哪些行为说不。这种采集主体的混乱,导致信息泄露防不胜防。公民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主体,也理当对某些采集行为有拒绝或部分拒绝的权利。个人信息最好的保护者其实是自己,我们应该在交流中保持自我保护意识,对网络的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密码保护,安装专门的防盗软件等。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律维权的意识。

私家侦探市场混乱

在公众心目中,以婚外情调查、讨债、商业打假和信用调查为主业的调查公司有一个更为响亮的名称——“私家侦探”。这一称呼,无疑使人们联想起柯南道尔、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那些神奇而正义的形象。然而,发展不过10余年的中国私家侦探业,已经开始出现步入泥沼的迹象。一方面未被承认的法律地位和时常超越法律界限的调查手段,使得中国的“福尔摩斯”们始终未能摆脱生存的合法性危机。我国早期的私人调查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是退休警察、律师和退休侦察兵,他们接受过侦查方面的专门训练,敢于承接复杂的调查业务。但是发展到现在,由于私人性调查业务带来的高额利润的诱惑,很多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也加入到私人调查队伍。更有甚者在调查过程中使用手段过激,违法取证、侵犯公民隐私权、利用获取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甚至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等现象不断出现,使得整个行业比较混乱。随处可见的“私家侦探、有求必应”的牛皮癣广告,显示了这个行业的不规范。调查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绝大多数远远不能达到客户的要求,能从事较高端调查业务的公司寥寥无几。行业的不规范也造成对从业人员管理中存在种种问题。一些人随便租一间房,拉几个人就成立了“侦探所”,“只要客户有要求,什么手段都可以用”。有的人在掌握到一定的证据后,反过来敲诈委托人或调查对象,这也是对“私家侦探”合法地位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查业迅速兴起的背后,是因为有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调查以及调查的范围,绝不仅仅是在人们传统印象中单纯对二奶、二爷这类婚姻忠贞问题的调查,这类调查其实只占到了整个调查行业业务量中的极少一部分,而且也只是调查最初级的业务。实际上,调查所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暴利导致这些调查事务公司有能力加强“装备”,几乎所有的调查事务所都有摄像机、偷拍机、窃听器等器材。调查人员在保持联络时,经常使用手机和固定频率的对讲机。这些调查设备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公检法部门才有权使用,而如今却被这些私家侦探所持有和使用,就是因为缺少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些私家侦探才铤而走险走上违法之路。

1992年,闻名上海的“探长”端木宏峪先生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 “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该所招募的第一批调查员多数为公安战线退休的老侦察人员,办案能力相当出色。然而,在调查所名声渐渐打响时,却被勒令停业了。1993年9月7日,公安部电复工商总局,明确要求取缔一切以调查为名的私人调查所。同年,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然而,公安部这个通知,似乎并没能阻止私人调查业在中国迅猛地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专业调查机构、调查业从业人员近20万人。

民间调查游走法律边缘

在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民间侦探机构已经被普遍接受,跟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一样都是有专业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并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种行业。可以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私人侦探业事实上在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法律事务,为公民解决各种紧迫问题上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对我国老百姓来说,私家侦探还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事物。

对公民个人而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对“法律上真实”的追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得到认同。由此,证据对于胜诉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审判机关作为“中立公正”的裁判者自己在收集各种证据方面的功能则日趋淡化。这样,对于案件当事人双方如何尽可能地收集到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就成了打赢“官司”的首要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公民个人、企业自身担负起具有极强专业性并需要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诉讼证据收集工作,无论是时间上、专业知识上,还是手段上、方法上,确实有些勉为其难,而这正是私家侦探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时候。有关专家认为,侦查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国家强制力的一项权利,其他团体、机关、个人都无权行使,私家侦探的调查行为是非法使用侦查权。同时也有人认为,私家侦探往往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而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行业混乱,行业混乱导致行业存在必然要受到争议,这成了私家侦探业发展的怪圈。

公安部在多年前就有禁止设立私人侦探所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类似私家侦探的机构仍然“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各地的私家侦探还是顽强地生存着,尽管他们大多打着“调查中心、信息咨询”的旗号,玩着“擦边球”的游戏,但经营的是私家侦探的业务,这在圈子里是个公开的秘密。法律的规定所限制的范围比较窄,存在着较大的灰色空间。大多数情况下,私家侦探以朋友的身份,或者由朋友辗转介绍,以个人名义帮助取证,并获得一定的酬劳,似乎并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

我们期待着具体相关法律的出台以及普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事后保护,还包括事前干预。比如,对一些以个人信息为主要利润方式的调查公司,要求他们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前必须有相关的批准和登记程序。既要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又要考虑到必要的社会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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