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交省人大常委会再审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张周听)《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昨日再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008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且在今年3月14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是否将医疗服务纳入条例成了听证会代表们争论的焦点问题。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相关规定,还对洗染、汽车、住房装修、教育、网购5类新兴消费领域作出了相关规定,对出现在新兴消费领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目前部分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其社会地位或者知名度,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误导消费者购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