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龄童溺水身亡
鱼塘主担责30%
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实习生 王艳 通讯员 郑中原)8岁的小航(化名)跟着爷爷到一家专门经营垂钓、烧烤的饭店就餐,没想到在饭店鱼塘溺水身亡。昨日,中原区法院作出判决,饭店担责30%。
2005年9月11日下午,小航随其爷爷等人到阿建(化名)开的饭店就餐。晚上7点多,小航独自离开就餐地点,后来,小航的爷爷在鱼塘里发现小航,小航已溺水死亡。
小航的父亲将饭店告上法庭,他认为,鱼塘水深达2米,池壁很陡,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照明设施,而且该饭店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对小航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要求该饭店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航属未成年人,其爷爷明知饭店后面有鱼塘,在天色已黑的情况下仍让小航独自离开,未尽到看护责任,对小航的死亡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阿建在他经营的饭店后面挖了两个鱼塘经营收益,该鱼塘的水深足以对人造成危险,鱼塘周围没有设立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照明设备,其仅在鱼塘周围设立警示牌并不能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小航的溺水死亡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阿建赔偿原告小航的父亲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