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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妇住院分娩可获补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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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妇住院分娩可获补300元
补助范围覆盖全省157个县(市)、区

本报讯(记者 汪辉 通讯员 陈临君)我省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获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可获300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昨日,记者从2009年全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正式启动,项目覆盖全省15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

据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全省统一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最高限价: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平产限价750元,剖宫产限价2300元;乡(镇)卫生院平产限价550元,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剖宫产控制在35%以下,其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控制在30%以下。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及剖宫产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00元。对贫困的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外,由各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当地自行确定。

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省里已制订了详细的补助程序,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三联单,发放至县(市)、区卫生局;各县(市)、区有助产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照规定标准直接补助,费用先行垫付。农村孕产妇出院时,凭住院分娩结账单据、户口簿或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除外)申请补助。在外地务工的各地农村人口,如果在务工地分娩,可持报销单据,在返乡时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助。

同时,我省还要求每个项目县(市)、区原则上设一个“孕产妇急救中心”,并向社会公布“孕产妇急救中心”专用急救电话。凡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孕产妇急救中心”,不得延误或推诿。“孕产妇急救中心”则负责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高危孕产妇救治任务及危重产妇的上级会诊和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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