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张周听)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不需要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及护理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河南人大信息网公布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希望社会各界对《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此前,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听证会,对《条例》涉及的医疗等问题进行讨论。目前,医疗问题是否能归属该条例管辖,还在讨论中。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并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条例》经审议修改后,对医疗问题的管辖偏重于对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检查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二条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定,如有所涉及的19种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其中,以合同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用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等等,均在19种情形之列。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0371-65906480 65909077(传真)和电子邮箱(hnrdfzs@126.com)于4月20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