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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委成立
这“老村长”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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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公墓建不得 炒卖墓穴要不得
我省清理整顿各类公墓

本报讯(记者 李娜)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8个部门将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在8月15日前对辖区内现有的各类公墓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取缔非法公墓,纠正各类违规建墓,清理整顿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此次整顿的重点包括:未经依法批准的公墓;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存在擅自更名、迁址、扩大面积、变更经营主体等行为的公墓;没有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经营销售的公墓;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面积墓穴、墓地,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省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省级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的,超过国家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该负责人表示,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若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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