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
■我国将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诊所享公立医院待遇
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意见》指出,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医保推崇使用中医药
《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中医药古籍查“家底”
《意见》要求,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整理历代医家医案,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研究室。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
加快培养技术骨干
《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意见》要求,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意见》强调,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