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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垃圾费最高罚1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下月15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 孟斌 裴其娟 实习生 宗帅)今后,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传出消息,《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获通过,6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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