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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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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违规预售商品房可罚10万
违规经营可吊销营业执照未获销售资格不得发布广告意见建议25日前反馈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张周听)1996年开始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许多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昨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房产开发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新条例在房地产开发原则中增加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等要求。

今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时,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送批准机关审批。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危旧改造住房和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交房不提供“两书”罚款

新条例中特别新增了对消费者维权最为实用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其中,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今后,开发商应按照质量保证书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保修责任。使用说明书应附有房屋品质状况,并明示房屋合理使用方法。

开发商未按规定提供“两书”的,可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违规经营可吊销营业执照

新条例增加了对违规预售的处罚。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退还已收款项,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老条例规定,给予“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新条例规定更加严格,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未获销售资格不得发布广告

新条例规定,开发商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但保障性住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中介服务机构销售。

开发商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时,不得发布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

意见建议25日前反馈

市民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5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局。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通讯地址: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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