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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郑州产“汽摩” 再给5%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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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郑州产“汽摩” 再给5%补贴
享受补贴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昨日,市财政局公布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具体实施方案。本地居民购买市产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等产品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外,市财政再按购车款的5%给予补贴。

市财政局负责人介绍,凡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在我市境内发生如下三类行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一是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二是新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三是购买摩托车。其中,换购轻型载货车和新购买微型客车的补贴时限为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补贴时限为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本地居民购买市产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等产品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外,市财政再按购车款的5%给予补贴。

据了解,全省第一批汽车下乡销售企业中,我市企业包括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海马(郑州)汽车有限公司。

按照规定,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向享受补贴农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资金。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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