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明知假药仍代言
将追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了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项具体标准。
假药认定六项标准
《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是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是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是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为制售假药者服务以共犯论处
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媒体刊登或播出的此类广告及明星代言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针对此,《解释》明确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将以共犯论处。
除明确列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还对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提供资金、账号,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等共同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非常时期售假从重处罚
在传染病流行时期、地震等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灾害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这是两高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医疗机构“知假用假”
《解释》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将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中规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等医疗单位,也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