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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
新规定下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李 娜 实习生 李景开)从下月起,凡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者,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我省将实施取水许可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且年取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等情况,将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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