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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失业“三证”合一全省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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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失业“三证”合一全省通用
相关管理办法昨日出台

本报讯(记者 王红 实习生 李媛媛)今后,全省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统一使用就失业登记证。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持证者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

新证取代以往“三证”

今后,全省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就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免费发放。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都需要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就失业登记证将取代以往发放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

就业后30日内登记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定期报告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具体包括八类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省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实名制管理

就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并进行管理,证书发放、登记、管理等情况将被录入全省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联网。证书采用实名制,由持证者本人保管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年底前新老政策对接

新政实施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仍可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领取失业证并符合条件的,仍凭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金。本办法实施之后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统一发放就失业登记证,原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证件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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