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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经济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个人所得税跃居
我国第四大税种
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
低收入者利益会受损
我市引进高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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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报告认为:
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
低收入者利益会受损

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

低收入者利益会受损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韩洁)针对社会上一直关注的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标准问题,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这份由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完成的报告用专门的篇幅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薪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报告举例说,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元/月。

报告强调,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根据报告,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在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度,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等11项,尽管目前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占到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的50%左右,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与综合税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不赞成将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心。

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改革目标,但同时表示,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

根据报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目标。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

报告认为,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

报告提出,目前我国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有了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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