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管理
污染防治设施
本报讯(记者 成燕)生产开工排放污染物时,防治设施须同步开机运行;防治设施须按固定资产定期提取折旧基金;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昨日,省环保厅下发相关《通知》,规范我省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
按照规定,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生产开工排放污染物时,防治设施必须同步开机运行;按固定资产定期提取折旧基金,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定期维修制度,制定检修计划、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建立处理污染物数据台账,有完整的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生产工艺管理考核。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向环保部门填报《防治设施运行申报表》;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此外,按照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