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出版地图、制作广告、设置公交站牌时,若不使用标准地名,最高罚款5000元;擅自移动地名标志,最高按造价3倍罚款……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市地名将“有章可循”,对于不规范的地名和路名,也有了“紧箍咒”。
《规定》指出,地名在命名和更名时,要避免使用生僻字。对于住宅区内楼栋号、单元号、户号号牌设置,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按照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的编号方案和规定的样式设置。禁止设置擅自编排的门牌标志或擅自改变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编排的门牌标志。
在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或者是设置道路地名标志、门牌标志、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的时候,需要使用标准地名,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1至3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