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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伤待遇上调近两成
增发金额7月底补发到位

本报讯(记者 王红 实习生 李媛媛)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平均上调近两成,增发金额7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位。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

此次调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将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调整基数按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5%;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调整基数按统筹地区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0%。以此估算,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将平均上调近两成。

据介绍,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规定确定本地调整具体数额,并于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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