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来工艺花瓶
冒充宋瓷诈骗
本报讯(记者 谢庆 通讯员 赵锡正 张燕峰)低价买入工艺花瓶、瓷器等物品冒充宋代出土钧瓷,然后高价出卖给他人实施诈骗。昨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某、闫某(女)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7月份,被告人蔡某伙同闫某到禹州市以每个100元的价格买来20个工艺品瓷花瓶、瓷器等物品冒充宋代出土钧瓷或古董,后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高某。诈骗所得赃款,二人分赃挥霍。
尝到甜头的蔡、闫两人准备再次给郑州的高某下套,这一次他们以每个1000元的高价卖出12个刚从“古墓”中挖出的文物,而这批仿古花瓶仅值1000多元。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蔡、闫为骗取对方的信任,先后五次用禹州市购买来的工艺品瓷花瓶、瓷器等,在二人的租住房中,向被害人高某出售,共骗取赃款12000元。
200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闫某先后到禹州市低价买回32个工艺品瓷花瓶,冒充文物卖给高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高某现金62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