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又伤人
数罪并罚再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白朝鹏 李新慧)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获刑后,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竟再次故意犯罪,7月13日,经登封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6000元。
现年19岁的赵某是荥阳市人,2006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抢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去年7月3日上午9时许,赵某在登封市看守所13号监室与同监室在押人员吴某发生口角,并用搓板将吴某右手食指打伤。经鉴定,吴某右手食指损伤程度为轻伤。2009年1月10日,登封市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登封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