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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贿将近2亿 案发全部退赃
中石化原董事长被判死缓

收贿将近2亿 案发全部退赃

中石化原董事长被判死缓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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