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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化:“太平官”还好不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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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太平官”不易
问责制度化:“太平官”还好不好当?
制度问责的民意期许

当前的社会中,一些政府官员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官员“带病升迁”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如何对这些失职官员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受到免职等问责处分的官员是否还能够“官复原职”?哪些情形下官员应该被问责?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公民参政意识的提高,这些问题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行政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是构成现代民主政治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建设面临复杂多元的利益格局,提高与改善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为民的责任政府已成为社会共识。以责任追究规范与约束公权力,避免权力滥用与失职是预防与惩治吏治腐败的一剂良药。 而让公权力“规规矩矩,尽职尽责”,必须形成一套以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一出台立即受到了舆论的普遍关注与支持,有媒体称问责规定的出台预示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正如公众所普遍关心的,一项善政的实施最终还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打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依然任重道远。不可否认,任何一项制度的完善都必然经历在实践中的摸索与改进,尽管如此,干部问责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让公众看到了政府提高执政能力,执政为民的意志与决心。制度问责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规范。

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等七种情形实行严格问责,并明确了问责的对象,具体程序以及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5种问责方式。大家感觉到,像以前那样做有权无责的“太平官”不太容易了。

问责规定的出台可谓顺应民意。近年来,网络舆论监督的不断壮大推动了“问责风暴”的形成,从三鹿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到贵州瓮安“6·28”事件,一些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被纷纷问责,然而,一些被问责的官员的先后复出又招来网友热议,一时间,众多“问题官员”的悄然复出使得公众对“问责制”的严肃性产生了质疑:问责制难道就是平息民愤、取悦舆论的表演?问责官员“复出”有没有经过相关程序?有关干部问责的民间舆论迅速汇聚,形成备受瞩目的公共话题。

与此同时,某些地方政府问责出现“情绪化”倾向,会场打瞌睡,迟到等行为亦成为问责的由头。例如湖南衡阳市召开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有极个别机关干部竟然打起了瞌睡,与会场氛围极不和谐。市委书记张文雄迅速作出批示,要求严查不怠。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认为有人因为在会议上打瞌睡就被免职,这样的问责太随意,也很情绪化。“问责要法制化、制度化,就是不能情绪化。”

让干部问责制更加明晰规范,破解公众心中的疑虑,制定一部统一问责规定,显然已迫在眉睫。

事实上,“问责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制度问责逐步走向成熟与规范的一个过程。

在此之前,相关的问责规定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并不少见,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相关规定开启了行政问责尝试。此后的《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等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而此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则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

“问责暂行规定”统一规范了此前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的问责规定,明确问责的意义与宗旨在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在条款设计上更加具体与明确,提高了可操作性。

问责暂行规定的出台受到网友的好评,有网友说:这个问责法规好!对那些光拿钱,遇事情耍滑头不得罪人也不好好处置的干部会是个底线标准,对那些没能力又不认真干事的人也是个约束标准。

网上热议问责规定

不出意料,干部问责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网上舆论的热烈关注。绝大多数网友对这部规定的出台给予了支持与赞同。但是也有网友对新规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而还有一部分的网友则在规定的落实上表达了自己的希望与担心。

有网友发表评论说:我十分拥护这个《规定》,我认为关键是落实,有检查。有网友对问责干部再次任用提出见解,认为问题干部再次任用应该更加严格和谨慎。而不是发一纸文件就够了。

问责规定的出台可谓众望所归,然而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实现完满并非易事,在某些细则上它依然有着需要完善与改进的地方。

对于这部新出台的问责规定,公众在支持之余也有一些质疑:如规定中问责主体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没有规定人民群众的问责监督。

同时,公众对于问责制度的透明寄予很高的希望。某些条款的模糊受到了质疑,譬如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那什么样的决定就不应该对社会公开呢,为什么问责的过程不向社会公开呢?

一些网友认为对官员的问责处分还不够严厉。如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那么这意味着即使在责任范围内出事了,一年后又能恢复原职甚至一年后的不久又将会得到提拔,网友担心这种所谓的问责恐怕会被流于形式。

根据新规,对于被免职的官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有网友担心,在缺乏有效监督和信息透明的情况下,问责规定在解决官员“带病”复出的问题上依旧难以根除。

不可否认,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僚主义作风,一些官员在权力的光环下养尊处优,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抛之脑后,一些罔顾国家利益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等现象甚至沦为官场潜规则,有网友感叹今天的官员“能上不易下”。

权力设定应与责任相对应是法治的核心,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伦理。无疑,缺乏责任约束的权力必将导致公权逐利以及种种“权力任性”乱象的产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复杂的社会利益错综交织,建设和谐社会日益成为政府的追求。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振兴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问责规定的出台彰显政府改进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的决心,反映执政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意识与大局意识。

问责走向制度化、常规化提醒公权力要时时敬畏肩上所挑的行政责任,在改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今天,问责之剑直指隋政、庸政、滥政现象,问责制度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倒逼机制强化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以制度规范权力,用制度管事无疑是一种理性科学的执政手段,这一制度设计带来的执政效果与美好前景值得公众期待。

在此背景之下出台的干部问责规定,被社会公众寄予了更高的期盼。然而,一项制度设计的成熟完满并非能一蹴而就。问责制度也是如此,除了对问责规定拍手称快,网友的种种质疑也不无道理:问责规定的相关细则显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是那句老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问责机制实现官员的选择淘汰,强化官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最终还要考验政府的执行力。而在这个过程中,化解公众心中的种种担心靠的是政策执行政策的透明与公正。

问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让公权与责任同行,值得我们期待!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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