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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设七大区域医疗中心
区域内各设1到3个综合性及专科性医疗中心

据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记者 周婷玉)根据卫生部日前发布的《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国将被划为七大区域,每个区域内设置1到3个国家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到3个国家专科性医疗中心。

综合性医疗中心突出临床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专科性医疗中心突出专科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主要包括心血管、传染病、儿童、妇产、眼科、耳鼻咽喉科、肿瘤、口腔等专业。

具体的七个医疗服务区域包括:一是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二是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和内蒙古中部地区;三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和福建;四是河南、湖北和湖南;五是广东、广西、海南和江西;六是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七是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西部地区。

此外,全国还将在省会城市和较大规模的城市设置省级医疗中心,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至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至3个省级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至2个地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可设置包括儿科、妇产科、传染病、口腔等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1个综合性医疗中心,不设置专科性医疗中心。

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服务区域内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谱等发展变化情况,每5至10年对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规划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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