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张慧锋 邢玉合)记者昨日从中牟县检察院获悉,该县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今后,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的表现将成为法院量刑的酌定考量情节。
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到中牟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入所时都将看到一份名为《关于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的文件,该《实施办法》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分为好、一般、不好三个等次。“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等6种情形被视为表现好,“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等12种情形被视为表现不好,这些“好”或者“不好”的情形,将作为量刑时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中。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该办法是为了能够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落实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尤其是不忽略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这一特殊阶段,以提高在押人员认罪伏法的自觉性、改过自新的主动性,有力震慑恶意扰乱监管秩序、故意对抗管教民警的在押人员,从源头上遏制牢头狱霸现象的产生,保障监管秩序的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