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参保人员
省外住院可享同城待遇
本报讯(记者 王红)今后,无论是退休职工还是在岗职工,凡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转往省外住院治疗,其异地治疗报销比例,将享受与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等医保待遇。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得的信息。
按以往规定,省直医保参保职工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高于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
为逐步消除参保人员跨地区就医障碍,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负担。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决定对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进行调整。政策调整后,省直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外转就医参保人员享受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待遇。即对进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省外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下调为15%和10%。新规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