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跳槽擅自离岗
违约男子赔偿五千
本报讯(记者 高凯 通讯员 李涛)男子程某嫌原工作单位待遇低,擅自离开岗位。原单位得知后,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00元,但程某不同意,昨日经过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调解,程某只好支付了这笔违约金。
程某2007年11月与中州大道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正式上班后,熟悉业务的程某表现出很强的工作能力,于是他便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加薪升职的要求,但公司负责人一直没同意。这期间,程某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后,便请一星期假离开岗位,之后便不再上班。
原单位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程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程某不同意,原单位找来劳动仲裁人员裁定。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程某单一撕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后,程某认识到自己违约在先,同意赔偿原单位违约金5000元,同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