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督察
带薪休假落实情况
本报讯(记者 王红实习生 李媛媛)带薪休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确因工作无法安排职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征得职工同意,并应按休假天数支付报酬。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
通知要求,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对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但用人单位须向应休未休假职工按照规定标准和应休未休天数支付工资报酬。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今年已列入省政府督察事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各类用人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