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正式批准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行重大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
我省规定,今后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将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我省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学校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及我省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预增发的补贴将全部清理归并。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省或省辖市直属学校随省或省辖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基础和奖励工资比为7∶3
今后,绩效工资将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学校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更多一些的工资。
实行绩效工资后,校长、书记能拿多少钱?我省规定,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需要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将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离退休教师有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不能作为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已经离退休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将得到一份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将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义务教育学校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