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规划须过环评关
国务院通过相关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
会议要求,应对气候变化,下一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抓好国家方案的落实。(三)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五)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规定,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科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