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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息上访

本报讯(通讯员 宋 丁 赵玉章)承包合同起纠纷,新密市一承包人数十次赴京及省、市上访,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8月12日上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和新密市委群工部、新密市法院、新密市米村镇政府调解,涉及问题得到“一揽子”解决,使矛盾双方从庭审中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到心平气和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充分展现了新形势下务实灵活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审判智慧。

2004年10月,慎某与新密市米村镇慎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机井承包管理和还款合同”一份,约定慎某承包期为30年,如村委会违约,应承担1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慎某对机井进行了投资和维护,然而,2006年6月,村委会以慎某违约为由声明中止承包合同,并将该机井承包给第三者经营,使慎某的承包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气愤的慎某随即到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对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满,慎某又开始了赴京及省、市上访。2008年7月,慎某再次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13万元的违约金。开庭审理时,村委会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新密市人民法院遂作出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慎某违约金13万元的判决。但村委会并不服判,反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常爱萍接案后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将慎某有关机井承包纠纷的几个案件放在一起统筹分析,既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又顾及现承包人的实际状况,不厌其烦地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双方的对立情绪得以缓解。8月12日,市中院民二庭两位副庭长在动员当事人亲朋多方说和的前提下,再次与当地政府和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和村民代表面对面,倾听双方心声,耐心细致地引导双方当事人“求和共赢”,逐步缩小双方诉求上的差距,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最终将慎某的损失及违约金等问题“一揽子”解决,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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