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冯海明)和家人一起喝啤酒,不料啤酒瓶突然爆炸,11岁的冯某眼睛被炸伤,造成7级伤残。孩子父亲将啤酒公司告上法庭,但由于另一份司法鉴定显示,酒瓶破损属外力所致,厂家对孩子父亲的赔偿要求不予接受。昨日,本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
啤酒瓶爆炸伤人眼
原告诉称,2008年6月,冯某和家人坐在一起吃饭,其叔叔递过一瓶啤酒给冯某,突然,啤酒瓶发生了爆炸,将冯某面部和右眼炸伤。因伤势严重,冯某连续两次转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7级伤残。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负赔偿责任,因为该酒瓶商标纸上有“河南康力酒业有限公司康力鲜菠萝啤”的字样,瓶盖上有“08/06/18c”的字样,但瓶底有“B 2004 II JX”的字样,国家建议厂商回收利用旧酒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故啤酒瓶存在超期使用的现象,厂商应该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司法认定啤酒瓶爆炸属于外力因素,具有权威性。国家建议使用两年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超过两年,建议不等于禁止。因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酒瓶的爆炸属于外力因素造成,且进行了司法鉴定,故不应该赔偿。
本案一审由中牟县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啤酒瓶超期使得其在出售前即存在安全隐患,鉴定中并未证明酒瓶爆裂是受到了不能承受的外力造成,而消费者在饮用啤酒过程中酒瓶均会受到正常外力。法院一审判决,厂方赔偿冯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6279.4元。厂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随后提起上诉。昨日,双方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昨日下午,记者随机采访了20多位市民,大家都对“超龄”啤酒瓶的安全问题很担心。“希望强制规定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不然大家每次喝啤酒时都很担心。”在市检察院上班的郝文杰说,去年他的朋友买了一件啤酒,拎啤酒回家途中,一瓶啤酒发生了爆炸,他朋友的腿脚被炸伤了。随后,记者走访了十多家超市和七八家烟酒店,发现一些灌装啤酒不存在“超龄”使用的情况,但一些低价位的玻璃瓶啤酒“超龄”使用现象比较明显。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察处相关负责人说,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关于啤酒瓶“超龄”使用的投诉,由于“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并非国家强制标准,他们也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对使用“超龄”啤酒瓶的企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