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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业务
不得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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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业务
不得私自转让

招标代理业务

不得私自转让

本报讯(记者 孟斌)即日起,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昨日,市建委专门下发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恶意压级压价,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郑州市辖区以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郑代理项目,应在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地建筑中介企业进郑“信用登记证”后方可进行项目代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如发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该专职人员1~3个月内不得开展新的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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