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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据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1955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又增加了准尉军衔。

1955年9月27日,授予元帅军衔及勋章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亲自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等十元帅授衔。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时止,共授予上将57名、中将177名、少将1360名。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军委提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9月14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授予上将军官军衔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向17位高级军官授予上将军衔。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截至2009年7月20日,共有118名高级军官警官获上将军衔警衔。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取消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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