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化积怨
积极赔偿 双方言和
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王晋晋 通讯员 何静)5年前,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右腿被截肢,去年,逃逸的肇事司机被抓拿归案。昨日,管城区法院采用刑事和解方式,通过交通肇事者18万元的赔偿,最终化解了双方5年的纷争。
2004年1月3日,解某驾驶货车沿新郑路行驶,同车的还有副驾驶张某。货车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追尾,致使张某的右腿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解某逃逸。经交警四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做了截肢手术。因肇事司机逃逸,张某未拿到任何赔偿款,面对巨额医药费,张某走上了上访之路,一走就是5年。去年12月23日,解某被捉拿归案,管城法院于今年6月16日受理该案。
案件受理后,管城法院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出发点,多次主持受害人张某与解某的弟弟见面,进行刑事和解。7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解某一次性赔偿张某18万元。当即,张某书写请愿书一份,希望法院轻判被告解某。
7月30日,法院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酌情判处解某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今年8月22日)。昨日,获得自由的解某,将18万元赔偿款亲手交至张某手中,5年之后两人终于握手言和。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交流,被告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为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或免除处罚的工作方法。
“刑事和解不是私了。”管城区法院副院长孙志富表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满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和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这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