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始县公选乡长,多半是官员子弟。(8月25日《广州日报》)这件事,听上去,确实荒唐。解释起来,合乎程序,如县委组织部长所言:“他们都是符合程序,经过大范围的公选后出来的,他们具备了当选的条件。”
这些公选的乡长,每个都过了三关,“自荐”有报名资格,“公推”有300多个处科级官员和老干部代表投票,“公选”有县委常委等50多人投票定夺选票,这些都合乎程序。难怪组织部长要反问:“难道官员之后就无权当选了吗?”
你不能照县委组织部长的句式来反问,“难道平民之后就无权当选了吗?”因为当选乡长多半是官员子弟,还有少半可能不是官员子弟嘛。
我可以发掘这事情中更多的“正常性”,例如当选乡长并不全是官员子弟,例如也有官员子弟落选,例如官员子弟当选多是因为家庭教育对路,而且职业选择早就做了准备等。如果有另外的统计,你或许会发现,工人的子弟当工人,农民的子弟当农民,商人的子弟做老板,教师的子弟考大学,那都是比例高于常人的。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职业的代际传承恐怕都难免存在,“政治家族”、“商业家族”等家族并不新鲜。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获得承认,根本而言不在于符合程序,而在于符合民意。选举是将结果与民意直接结合,这就是为什么无论它出现怎样的结果,都不会被人们拒绝,民众只会关注结果产生的过程是否清洁。程序清洁,在直接体现民意的条件下意义重大,在不直接体现民意的条件下意义有限。
请设想这样的情况,如果当选的乡长多半是平民子弟,那又说明得了什么呢?当然,这种结果并未出现,但哪怕是出现,说明的恐怕只是“向平民子弟倾斜”,一种被操作的照顾而已,那何尝不是一种人为,一种“出身”决定?
问题其实不在于当选者多是官员子弟,而在于官员子弟的当选是不是代表了当地民众的意愿。在这一点上,固始县的公选程序显示了它的弱点。自荐程序没有什么问题,规定报名资格是合理的。然而,公选程序在两次票选中,我们只看到了官员的投票,一次是300多名处科级官员和老干部代表,一次是县委常委等50多人。这里没有看到民众的意见怎样表达,是不是经过了民意调查这样的过程,应该会有公示,但那不是同意投票,而是看有无特别提出的反对意见,采取的是“无反对视同同意”的默认假设。
官员决定了官员的任用,谁出任公职是公职人员的内部事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请设想,如果谁当乡长充分体现了乡民的意愿,哪怕当选的多是官员子弟,只要程序清洁,谁又能够说什么呢?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