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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聚郑
共商“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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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聚郑
共商“刑事和解”
专家:刑事和解适应现实但需克服不良倾向

检察官聚郑

共商“刑事和解”

专家:刑事和解适应现实但需克服不良倾向

本报讯 (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张金环)昨日,二七区检察院与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联合举办的“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专题研讨会”在郑州召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及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检察系统领导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刑事和解适应当前现实。

目前,刑事和解是法律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致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已有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进行尝试,但在各地司法机关中仍没一个标准尺度。会上,针对“刑事和解的概念、适用阶段、效力与法律后果”等议题,与会者们各抒己见。

樊崇义教授认为,刑事和解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创造和谐社会的需要,是适应当前现实的。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仍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辅,当事人无权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和解,其对象应当是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追究不是当事人两方的事,而应当是法律本身。

目前状况下,刑事和解容易出现4种不良倾向,一是刑事和解的范围无限扩大,二是被害人漫天要价,三是被告人据此讨价还价,四是被告人刑事责任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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