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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主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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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主退还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张笑立)出租人擅自变更租金的缴纳方式,租赁人因不服而搬走,却拿不回合同保证金。昨日,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案,判决被告退还1500元的合同保证金。

去年9月1日,原告王娇与被告胡梅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梅将位于某宾馆一楼的一个铺位提供给原告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之日须缴纳1500元合同执行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不续租,被告10日内退还保证金;租金为每月1500元,租金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1个月的租金,以后一月一付房租。

去年12月25日,被告胡梅的丈夫要求原告支付2009年1月和2月两个月的租金,否则就别干了。原告王娇认为,当初签订的合同上写的是一月一付,凭什么现在一下子让交两个月的租金。王娇拒绝缴纳,并于2008年12月28日撤出了租赁的铺位,后王娇找到胡梅要求其退还合同保证金。胡梅认为:合同不到期,王娇自己搬出铺位,是违约行为,就不应该再拿回保证金。遂拒绝退还保证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变更租金的缴纳方式,强迫原告执行,否则便要原告撤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系违约行为,原告拒绝执行并被迫撤离,双方合同实际已于2008年12月28日解除,因合同解除系被告违约造成,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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