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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轻微刑事案件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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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和谐 扩大调解范围
轻微刑事案件可和解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李娜 通讯员 张胜利 樊洪)“此类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的报复情感通过和解得到了宣泄,国家便没有再行使公诉权的必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在提到刑事和解的时候如是说。

昨日,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 “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会议”,向社会公布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共同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条件以及程序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均不适用刑事和解。

根据介绍,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对符合调解的,应当委托犯罪地或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有效的,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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