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通讯员 王海青)“今后,律师可以到法院申请调查令,对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能无理由拒绝,否则将给予相关处罚。”昨日,省法院下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全省法院将推行调查令制度。从此,执有调查令的律师具有和法院执行人员近似的强制调查权利。
据介绍,执行调查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收集,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和“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不适用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和“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使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形式范围是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律师持令调查时应主动向调查人出示身份证和调查令,而接受调查人应在7日内提供指定的证据。”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介绍说,以往律师调查权和司法机关的调查权区别很大,没有强制性,律师经常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调查,最终还是求助到法院。而法院的执行资源有限,很难做到及时、全面、有效地处理各起案件。但今后,法院调查将和律师调查结合起来,这样可以使申请人执行人能够尽可能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情况等;而律师的取证也将受到法律保护,如调查单位出现消极等不配合现象,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拘留。
曹卫平说,实行执行调查令制度,既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