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含义
所谓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其代管有关人事业务的一种现代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我市的人事代理机构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一律无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二、人事代理的对象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
2.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及新成立的事业单位。
3.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研教育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4.企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流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人员及非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
人事代理分为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三、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
1.提供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2.为用人单位提供组织结构、用人机制设计,提供资薪设定标准,开展并实施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员培训等服务。
3.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关人事服务,主要包括:①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户粮关系迁转等手续;②承办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③办理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整、身份确认、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等事宜;④办理出国政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⑤接转党组织关系并开展组织活动,⑥代办人才调动手续;⑦办理计划生育有关事宜。
4.办理聘用合同签证。
5.代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手续。
6.按照协议,向社会推荐委托单位的辞聘、解聘人员重新就业。
7.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四、人事代理的办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代理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提交: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等;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代理方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有关材料等;③辞职辞退、辞聘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代理申请、辞职辞退或辞聘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