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生头胎
当地即可办证明
本报讯(记者 汪 辉 安华)下个月开始,在外务工的流动人口生头胎在暂住地就可办理生育证明,不必再回原籍。昨日,省、市计生部门在绿城广场举行纪念“9·25”《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29周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暨河南人口60周年摄影展广场宣传活动。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孙晓红、副市长王跃华出席。
据介绍,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它改变了以往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必须在流出地办理生育证明的规定,修订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将为育龄夫妻们减轻不少负担,避免了来回奔波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