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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
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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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
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

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以下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为什么出台新《条例》?作为拥有近百万流入人口的商贸城市,我市又将如何贯彻实施新《条例》?昨日,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杨传文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颁布《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新时期、新任务,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流动人口数量持续增加,全国的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1.47亿(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总人口的11%;我市有流动人口近百万,几乎城区每4个人中就有一个流动人口。同时,流动人口的结构及其生活、就业、居住也呈现出新特点。面对中央提出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有必要出台新的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作为流入人口大市,广大流动人口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要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记者:新《条例》和1998年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

答:新《条例》区别于过去的老《办法》,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了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于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了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了六项基本内容。

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

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奖励优待。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记者:作为群众,非常想了解哪些人是《条例》界定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怎么办理《婚育证明》?

答:《条例》第二条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二是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三是成年育龄人员。

《条例》规定,凡是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的女性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政府计生部门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醒的是,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未婚女性只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记者:《条例》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落实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计生部门需要与各部门一起,综合治理,共同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记者:《条例》规定,流动人口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呢,是否还享有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答:《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二是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在现居住地,流动人口除可以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还享有孕情、环情监测,免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二是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二是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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